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江苏省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及《徐州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 (二) 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 毕业资格审核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四) 学位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或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40分,或雅思成绩达到6.0,或托福成绩达到85分;朝鲜语专业毕业生通过朝鲜语应用能力中级考试。 2.其他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及“3+2”、专转本学生CET-4成绩达到360分,或雅思成绩达到5.5分,或托福成绩达到80分,或国际日语能力考试N2,或大学俄语四级考试(大学日语四级考试、大学法语四级考试、大学德语四级考试等)成绩达到50分。 3.艺术类专业学生CET-4成绩达到330分,或雅思5.0,或托福75,或其他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 4.体育类专业、“3+4”、对口单招专业学生CET-4成绩达到320分,或雅思5.0,或托福75,或其他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 5.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外语成绩达到报考学科(专业)当年国家控制线。 (一)未达到第四条规定要求的; (二)在校所受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未被解除的; (三)在校期间曾因考试作弊而受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 (四)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但仍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五)因特殊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 因下列成绩原因未获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回校申请重新学习相关课程,以及回校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 (一)因未修满规定学分而结业者; (二)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未达要求者; (三)毕(结)业时学位外语水平未达要求者。 经补修、重修后成绩达到要求,符合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 因受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未被解除而未获学士学位的,毕(结)业后,所受处分已被解除(不包括因考试作弊受纪律处分),且达到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回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八条 因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在校期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1.考取硕士研究生或正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等; 2.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 3.获省级以上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 4.以个人或团体的主要成员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大学生学科竞赛获校级(不含校级)以上竞赛奖; 5.以徐州工程学院为署名单位,以第一作者发表的与专业相关的论文被SSCI、A&HCI、SCI、EI(核心版、JA)、ISTP、ISSHP索引之一检索,或在北大图书馆最新出版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列出的核心刊物上发表(或CSSCI检索论文、CPCI收录论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取得与专业相关的发明授权专利(署名前两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毕业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梳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核名单和特殊情况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申请理由,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3。会议集中审议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逐条审议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或其它特殊情况申请学士学位者的授予资格。经大会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实际到会委员人数2/3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原则上每年6月、12月各评定一次。获得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日期按颁发日期填写。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开具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发现错授或舞弊等行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予以复议,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本校学习外国留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另见《徐州工程学院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另见《徐州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六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实施细则进行解释。
徐州工程学院 2019年9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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