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经费报销管理办法

栏目:best365网页版登录官网时间:2019-03-19发布:李靖点击:812

徐州工程学院经费报销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支出报销行为,根据《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徐州工程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加强支出报销的票据管理,严格规范报销票据。
  (一)凡开具和取得的票据等凭证,须据实填写品名、单位、数量、金额等内容,不得涂改、挖补。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等原始凭证,须加盖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一式多联发票必须套写(套打)。无财税机关监制章,无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内容不明细,字迹或印章不清楚的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二)票据报销日期必须在经济事项发生的合理期限内,原则上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报销。除有明确规定的报销时间外,原则上不予报销期限超过当年的票据。
  (三)从境外取得的票据报销,须经国际交流合作处翻译成中文并将外币金额换算成人民币金额。换算汇率采用票据取得时人民银行公布汇率,若无法查询当时的汇率,则采用报销当日的汇率换算。
  (四)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开票单位的证明、存根联复印件或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方可代作报销凭证。丢失火车票、汽车票的,执行《徐州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五)严格执行一事一报制度,确保发票内容与经济业务密切相关。一张支出审批单只处理一项经济业务,不得将不同业务票据贴在一张支出审批单上报销。
  (六)业务经办人员在取得各类票据时,报销前必须在票面签字以明确经济责任(火车票、飞机票等票面有经办人员名字的除外),并通过税务部门网站查验发票真伪。
  (七)取得电子发票报销时,经办人需将票据打印,在其上注明“本人承诺此票据仅在本项目中报销一次”并签名。
   (八)发票付款单位(发票抬头)必须是“徐州工程学院”,发票付款单位为个人(科研项目中列支的通讯费等除外)、其他单位或空白等不得报销。
   (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以下票据财务不予报销:
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我校单位名称,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所购商品较多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其所附清单不是通过开票系统开具打印,而是销售方自行设计制作的;增值税发票(普票、专票、电子发票)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简称”的。
   第二条  加强经费支出管理,增强节约意识。
  (一)严格执行《徐州工程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徐州工程学院采购实施细则》和《徐州工程学院集中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对不按规定的采购行为,财务不予报销。
  (二)严格执行《徐州工程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对未经审计处(机构)审计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财务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三)严格执行《徐州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公务机票购买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出差审批制度。报销差旅费需附《出差审批单》,无《出差审批单》不予报销差旅费。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从其规定。
  (四)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公务接待招待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徐州工程学院公务接待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实行公务接待招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费报销时,需凭餐饮发票、公务接待审批单、对方公函或我校邀请函,按审批程序及金额报销。各部门公务接待申请及报销审批,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各学院公务接待申请及报销审批,由业务归口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严格执行《徐州工程学院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会议审批单,会议费支出预算表,会议费支出决算表,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与会议相关的有效发票、消费清单、原始明细单据、委托协议(合同)等资料(其中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需加盖该单位公章)。在学校会议费经费中列支的,报销时需校领导审批。
  (六)严格执行《徐州工程学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和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本市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工作日工作时间内不得发放劳务费。
  (七)严格执行《徐州工程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购入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及以上),须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持相关票据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八)加强办公用品采购管理。为规范办公用品采购管理,满足日常办公需求,各单位办公用品需通过“徐州工程学院云采购平台”采购。除特殊需要外,自行采购的办公用品,财务处不予报销。
  (九)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各单位公务用车,由后勤服务中心安排,所需经费在各单位办公或专项经费列支;学校不允许私车公用(横向科研调研另行规定),不得报销个人私车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车辆维修费等;确需承租校外车辆办理公务的,报销时需提供合法租赁合同及规范发票。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规范科研经费使用。
   科研经费报销时,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徐州工程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一)强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加强项目预算、科研经费转拨、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票据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科研经费转拨必须订立合同,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格大额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和签字制度。
  (二)加强科研经费购置资产的管理。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发生大额采购(包括设备和研究用耗材)行为,需按学校招投标有关规定办理,付款需通过财务处转账,不得以费用已支付为理由办理报销领款。
  第四条  教研经费的使用按《徐州工程学院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参照第三条执行。
  第五条  建立专人报账制度。各单位指定一名经办人员负责本单位各种经费的报账结算工作,财务处只对指定报账人员办理本单位各种经费支出的结算业务。
  第六条  完善经费支出审批流程,明确经济责任。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经费列支渠道,定额办公经费不得挤占专项经费,教学经费不得突破学校下达的经费项目预算指标。
  (二)各单位对本单位经费支出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合规性及票据的合法性负全面责任,谁签字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三)部门经费主要包括定额办公经费和专项经费。
  1.办公经费由部门正职签字审批。
  2.专项经费实行“双签制”,由部门正职及副职签字审批;有2名及以上副职的部门,由正职及分管业务或其指定的一名副职签字审批。
  3.专项经费单项业务支出超过5万元(含)的,须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4.继续教育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教务处、科研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办公经费、专项经费之外的其他经费,按专项经费审批流程管理。
  (四)二级学院经费支出按其业务性质的不同实行相应的“双签制”。
  1.教学业务费、实习费单项业务支出1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和分管教学副院长双签;院长分管教学的,由书记双签。单项业务支出超过1万元(含)的,由院长和书记双签,并须经教务处负责人审批。单项业务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须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2.学生经费由书记、副书记双签。单项业务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须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3.科研管理费、学科建设经费等,单项业务支出1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和分管科研副院长双签;院长分管科研的,由书记双签。单项业务支出超过1万元(含)的,由院长和书记双签。单项业务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须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4.奖励金、创收经费等,由院长和书记双签。单项业务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须报联系校领导审批。
  (五)劳务费支出,须报校领导审批。
  1.部门专项经费列支的劳务费,由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2.二级学院在教学经费、专业建设经费中列支的劳务费,由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在学科建设经费、科研管理费、各类平台建设经费中列支的,由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在学生经费中列支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在创收经费中列支的,由联系校领导审批。
  (六)各类学科建设经费、科研平台、团队经费支出,报销时须由项目主持人、项目所在学院相关负责人审批。单项业务支出1万元(含)以上的,须经科研处相关负责人审批,单项支出5万元(含)以上的,须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七)二级学院教职工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主持人审批,并由所在学院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审批;科研经费转拨需科研处负责人审签。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主持人审批,并经科研处负责人审签。
  (八)二级学院教职工的教研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主持人审批,并由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审批;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教研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主持人审批,并经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相关负责人审签。
  (九)各项经费支出在报销时,除部门办公经费和二级学院创收经费外,均须财务处相关负责人审签。
  (十)学校各项经费单项业务支出在5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须副校长审批;50万元以上(含)的,须校长审批;单项业务支出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学校例行发放的在职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学生生活补贴、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各类奖助学金,上缴财政专户款、税金、代扣代缴款、贷款利息等除外)。
   大额资金的使用须按照《徐州工程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徐工院委发〔2018〕8号)和《徐州工程学院大额资金支付审批办法》(徐工院财发〔2017〕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加强现金管理,推行无现金报账制度。
  (一)逐步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报销人员使用公务卡结算后,应在免息期内及时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如因报账不及时,超过了还款日期而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经办人本人承担。
  (二)对个别部门、学院因业务特殊需要,由财务处根据业务情况,每年年初核定一次备用金,由各单位报账员保管,用于日常零星现金支出,年度结账前结清。
   第八条  加强暂付款管理。暂付款是指学校公务活动中发生的暂付、应收和预付的款项。学校从严控制暂付款项目和金额。支付特殊业务的预付款(如预付水、电、汽、暖费,预付招生、考试费)时,除单位负责人签字外,还须经分管校领导签字,业务终了,经办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持经审批的发票报账;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九条  对本校职工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劳务费,对学生发放的奖助学金、校外人员劳务费等,原则上需通过财务酬金系统发放到个人银行卡中,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条  发生对公业务,须提供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办理银行转账。收款单位、发票开具单位与合同的签订方必须一致。当三者不一致时,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转账业务。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财务报销的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对违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工程学院经费报销管理办法》(徐工院行发〔2015〕13号)《关于规范各项经费支出审批流程的规定》(徐工院财发〔2018〕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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